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关于竞选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宜宾恒旭墙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因本案法律关系复杂,为稳妥推进破产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破产重整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宜宾恒旭墙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二、申报条件
1.社会中介机构申报竞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体申报。
单独申报的,申报机构应为四川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编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体申报的,申报机构中至少一家机构应为四川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编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主办机构,另一家应为宜宾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编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具有二级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办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关于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不存在从事管理人工作过程中,因履职失职而受到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等的重大负面评价;不存在可能导致管理人团队成员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4.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单独或联合体的主办机构的执业人员不得低于20人(须提交2025年11月本单位缴纳社保《税收完税证明》及社保申报表)。
5.派驻本案人数不得低于10人(执业律师不少于8人);申报机构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必须是单独或联合体的主办机构的执业人员,且在该执业机构已连续执业5年以上;任管理人期间在债务人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6.该案的负责人及所在机构具有办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经验。
7.该案的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破产案件办理经验,并担任过2件以上重大企业破产案件的负责人。
8.办理的破产案件中处理过涉及刑事财产处理者优先。
9.在宜宾市范围内有3件未结案的机构除外。
以上申报条件涉工作经验、未结案限制等计算截止日期为此次竞选报名的最后一日。
本案由社会中介机构申报竞选,联合体报名参加竞选的,以联合体作为评审对象。
三、申报材料
中介机构应在申报期限内届满前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原件一份(附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文书等)。另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三份。经查实提供的证件、资料、凭证、文书系虚假或伪造的,取消该中介机构的本次竞选资格。
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中介机构的情况,包括内部结构、党建工作情况、机构人员及规模、业务团队、业绩介绍、社保证明、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
2.社会中介机构近三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包括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的情况。
3.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简介及业绩、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近三年)等。
4.社会中介机构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者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5.社会中介机构针对债务人的了解情况。
6.申报机构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如被指定为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工作思路。
7.拟委派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8.保密承诺函、邀请函回执(见附件)。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2025年12月12日17时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书提交本院,确认报名参加竞争。本次选定管理人可邮寄报名。
申报书一经递交即不予补正,如材料不全或逾期递交,视为不参加竞争。报名机构应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即取消竞任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五、评审和通知
报名截止后,本院将组织评审并择优指定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为本案破产重整的管理人,评审结果及时通知被指定的管理人。
本次选任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六、报名地址及联系人
报名地址:宜宾市南溪区政通路6号(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丽萍
联系电话:0831-3331616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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